信用卡成霸王卡透支5万四年后变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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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1万元,按期还了9999元,差1元未还,还要以1万元作为基数算利息?你的信用卡也是这种“全额罚息”的“霸王卡”吗?近日来,信用卡高额罚息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市民直指银行“霸道”。然而,明知信用卡透支超期了还不归还,就不是承担高额罚息和滞纳金那么简单了,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信息时报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番禺区就有两人因恶意透支、拒不还款,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无法归还本金,高额罚息和滞纳金更让他们望而却步,索性躲起来不还了。这种恶意欠款的行为固然违法,但案件同样暴露了银行高额罚息和滞纳金的问题。   案例   透支5万4年后变22万,还不起!   2008年4月9日,番禺居民陈某雯向中国民生银行(6.06,0.04,0.66%)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同月21日成功开办信用卡。其后,陈某雯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现金透支及刷卡消费购买金饰、手提电脑等,至2009年6月6日,合共透支47697.51元。期间,陈某雯曾小额还款,后再没能力还款。   三年间,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多种方式先后54次向陈某雯催收,陈某雯仍不还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陈某雯共欠中国民生银行连本金、利息、滞纳费用合共22万多元,逾期44个月。其中,利息总额34000余元,跨行费用和滞纳金合计145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银行方曾与陈某雯协商,约定仅返还本金和利息部分,但陈某雯仍表示无力支付。银行报警后,6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陈某雯工作单位内将其抓获。近日,陈某雯因恶意透支,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陈某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于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书中仅提及透支部分,即47697.51元。   8万本息协议还3万,忘了还?   同样在广州市番禺区,2008年5月14日,市民李某华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开通信用卡,至2009年5月16日,合共透支22431.05元。期间,银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方式催收40次,李某华仍不还款。   李某华称,之前有能力偿还,但后来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出现资金困难,之后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记不清花了多少钱,也无力还款。截至2012年6月15日,李某华共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共82889.30元。   催收无果后,银行向警方报案。今年8月,李某华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谈妥还本金22432和利息5000元,其余利息银行减免。尽管债务还清,李某华恶意透支终究难逃法网。近日,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欠款入刑意义何在   恶意透支危及金融安全   李某华案的经办法官认为,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银行等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持有信用卡的客户一方透支不还,违反与银行的约定,银行方面完全有理由伸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客户赔偿本息。   该法官认为,因为“恶意”透支到一定程度,则应上升到刑法来调整的层面。因为恶意透支拒不还款的行为,其实已经危及到金融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他同时提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入罪的门槛也有严格规定,比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在透支数额上,一般在1万元以上。   【观点PK】   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吗?   陈某雯和李某华恶意透支,受到刑事处罚无可厚非,但从案情来看,其间均涉及高额的罚息问题。近日,央视炮轰这一现象,指出一旦延迟还款,信用卡的利息和滞纳金就会像滚雪球一样不断变大。尤其是“全额罚息”的存废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有律师炮轰这应属于霸王条款,持卡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网友观点   正方:全额罚息是“合法的高利贷”   近日央视炮轰“全额罚息”之后,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认为银行“霸道”。微博名为“CHI_JTIAN”的网友说,这是“合法的高利贷”。“崔小平律师”也不无气愤的讲:“全额罚息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明显不公平,应该无效,怎么会有那么大的争议?”   反方:借钱理直气壮,还钱不该质疑   也有少数网友从诚信的角度对主流观点给予质疑。网友“慈眉善眼”就说,借别人钱花的时候理直气壮,还钱的时候就质疑别人?   专家学者   正方:已还欠款还计息,明显不合理   广州市律师协会金融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吕晖认为,全额罚息条款不合理,从民法的规定和合理性来讲,违约部分的违约金不应该超过本金。罚息的计算方式也有问题,部分欠款没有还,按照全额来计算违约金,但有一部分的欠款已经归还了,还了的部分还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合理。   反方:市场行为,不要轻易定性为“霸道”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黄山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银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有别于一般的垄断性行业。因此,利息和滞纳金是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不应禁止。他表示,在国外或香港地区,信用卡滞纳金也不低,银行竞争激烈,作为持卡人而言,有充分的选择空间。他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要轻易定性为“霸道”。但如果所有的银行都收取高额利息,存在不公平,则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   【记者调查】   仅工行推行“部分计息”   记者昨日以咨询客户身份联系了工商银行(3.87,0.05,1.31%)、农业银行(2.52,0.02,0.80%)、华夏银行(8.51,0.15,1.79%)、浦发银行(7.64,0.13,1.73%)等多家银行。发现目前仅工商银行一家实行“部分计息”政策,即持卡人如果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则只对未清偿的部分计收透支利息。比如持卡人消费欠款1000元,还款日前已偿还500元,则仅就未偿还的500元部分按日计收透支利息。   记者初步统计,也有一些银行推行较“部分计息”严苛的“容差还款”。包括广发银行[微博]、建设银行(4.20,0.07,1.69%)、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10.33,0.25,2.48%)等均有类似举措。所谓“容差还款”,即持卡人无法全额偿还欠款时,只要在银行规定的应还款与已还款差额的限度内,则视为当期全额还款,未还款部分计入下期账单或免除,无需进行“全额计息”。比如持卡人欠款1000元,已还995元,仅差5元零头,则无需进行“全额计息”,可直接视作已偿还全部款项。   【建议】   完善催收机制 银行有提示义务   律师黄山认为,社会公众感觉信用卡利息或滞纳金过高,关键问题还在于银行的服务有欠缺。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举例说,自己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并没有给予充分提示,对利息和滞纳金的问题一般不会主动重点解释。他认为,作为普通公众,很难明了其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此外,一些持卡人过于自信、想当然,认为欠款不多,滞纳金理所当然也不会高。一位有着七八年“卡龄”的罗先生告诉记者,他至今都不清楚自己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方法。   暨南大学金融系教授陈鹭认为,虽然罚息是国际通行惯例,但“全额罚息”是不合理的。他同时认为,银行在催收制度上还不够健全。“银行如果发生罚息的问题,我觉得应当规定银行及时催收,因为办信用卡的人是留有手机的,过期就应当及时催收,如果过了多少年才催收,就不合理。”陈鹭认为,建立一个及时催收机制是关键。   它山之石   美国:利息=平均每日余额×天数×日利率   据银率网调查显示,以美国为例,对于采用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持卡人计息方式主要是两种平均每日余额法和双循环账单法。其中,双循环账单法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机构在使用,已于2010年7月被废止。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发卡机构采用的是平均每日余额法,这种方法的计算方式为:账单周期内的每天的欠款加在一起,除以账单周期内天数,得到平均每日余额,然后用平均每日余额乘以账单周期天数、周期日利率来计算利息。   名词解释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如持卡人消费1万元,按期还款9999元,仅1元未还,计算利息时,仍以1万元作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