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金额5亿特大地下钱庄案开审

07-31 加固行业网

  北京市马甸邮币卡市场(现名为北京福丽特玩家游戏币市场)活跃着这么一群人,扮演着“庄主”和“中间人”角色,专职干“支票串现金”的活儿。   3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绍春、黄凯、张鹏等8名“庄主”,勾结其余30人,在2009年至2011年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北京70多家单位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现金,非法收受上述单位通过转账支票、电汇和网银转账方式支付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后予以套现,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营额达5亿余元。据悉,这是北京市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   串现金 摊主变“庄主”   2008年前后,央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陆续接到北京市各商业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部分商户有大量可疑交易行为。警方侦查发现,马甸邮币卡市场部分摊主长期从事非法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兑换现金的业务(行话称“支票串现金”),并收取手续费。   由于马甸邮币卡市场这样的大型批发市场,具有现金流量巨大、周转速度极快等特点,为地下钱庄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售卖电话卡业务以外,邮币卡市场的摊主发现了另一生财之道——“支票串现金”。   三大“庄主”张绍春、黄凯、张鹏长年从事邮币卡生意,曾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经营电话卡批发和零售业务,根据市场行情赚取差价。   “需要支票串现金的人找到我,把大额支票入到我的公户,我直接拿现金给他们。”一位“庄主”说,做了几十年的邮币卡生意,积累了众多的全国客户,自己每天的正常业务往来流水(现金和支票)保守估计就有700万至800万元,每个月也有几个亿的流水。因此,他的摊位每天至少存放有100万至200万的现金,这些闲置资金为“地下钱庄”打下基础。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支票串现金的方式和流程是:需求方电话联系“庄主”或“中间人”,然后把需要串现金的支票给他们,“庄主”到银行存入自己的对公账户里。或者通过短信方式告诉需求方的公户账号,让对方直接汇到里面。“庄主”扣除手续费后,直接从自己私人账户给出现金。如果需求方需要大额现金,“庄主”暂时没有,就立即出售自己手中充值卡、电话卡套现。   “帮别人串现金,从中间收取手续费,是想在生意行情不好时填补一下损失,反正手里也正好有现钱。”一位“庄主”说,他按照兑现金数额的0.3‰至0.8‰收取手续费,由于找他串支票的人多,这笔收入有时甚至要好过他的售卡生意。   因为串现金需要对公账户来进行支付结算业务,为了应对越做越大的串现金“生意”,“庄主”陆续用店伙计、亲戚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并在这些空壳公司下面挂上对公账户。为了加速跨行转账的速度,“庄主”们还用店伙计的名义开设多家银行的个人私户,用于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   受各方利益驱动,马甸邮币卡市场的多个摊位经营者“开办”了地下钱庄,并作为“庄主”或中间人开展支票串现金的业务。三大“庄主”张绍春、黄凯、张鹏非法经营额分别为2亿元、2亿元、8000万元。至于手续费,一般按照2‰至8‰的比例来收取,如果当天需求现金可能收取0.3‰至0.4‰的手续费,间隔几天就不需要手续费了。   据了解,串现金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需求方通过中间人联系庄主或者直接联系庄主,把支票入到庄主的对公账户,庄主在确认钱到账后,从控制的私户向需求方指定的私户转账。如果需求方需要现金,庄主会直接给需求方提现。   二是需求方先将支票入到庄主的对公账户中,庄主用这笔钱直接开展业务,向中国联通(3.65,-0.07,-1.88%)、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公司购买充值卡,等自己出售充值卡之后再把现金给需求方。   三是需求方将支票入到庄主控制的公户,庄主操作网银,实现对公账户到对私账户的转换后,庄主将已经转入私户的钱款汇入需求方的私户。   高发区 需求方集中在建筑业和旅行社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支票串现金”的需求方出于避税、洗黑钱目的,寻找地下钱庄套现。需求方主要集中在旅行社、建筑业两个领域。   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导游王某多次带外国旅游团去东城区一家药店买药,为答谢王某,这家药店以支票形式付给王某咨询费5万余元,王某均通过中间人在黄凯处将支票变现。   许多导游带团过程中带游客参加购物项目,并从商家那里收取回扣,这已经是旅行社行业的行规。然而,商家不能直接给导游现金,只能开出支票,导游往往会通过“串现金”将支票兑现。   除了旅游行业,帮助规避纳税则成为地下钱庄的又一业务。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安徽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为规避纳税,将工人工资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包工头。其中一名包工头联系到“中间人”,到“庄主”处“串现”后给工人发放工资。而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公司交纳相应税费后,银行才会进行私户转账或支付现金。据介绍,十几名包工头共在黄凯处“串现”5400余万元。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吸储的任务,也经常活跃在“串现金”市场中,充当着“中间人”的角色。   “银行没有营销额,但有奖金,完成吸储指标后会有奖励,如果完不成就要下岗,因此我才通过帮别人串现金来揽存款业务量。”某银行工作人员说,“庄主”在银行经常进行存款活动,因此彼此熟悉,也知道从“庄主”处能串现金。有些客户有串现金的需要时,他就介绍他们认识,“庄主”一般收取1‰至1.5‰的手续费。   “我没有从中收取好处费,一是为了留住这个客户,可以有大量的存款,二是可以完成自己的吸储任务。”银行工作人员说。   钻空子 网银漏洞亟待监管   “2006年以来,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内部分商户勾结他人,为赚取手续费,长期从事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网银转账的方式兑换人民币现金业务。但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将这类行为真正定性为犯罪行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张媛指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该犯罪属于新兴犯罪形式,起刑点是200万元。   张媛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地下钱庄的非法提现、汇兑,将直接导致银行无法监控资金的真实流向,这也给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滋生了土壤。从宏观经济层面看,每一个国家对流通的现金总量都有严格掌控和限制,大量本应该存入银行的现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在市场中流动会加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需求方是这条链条上最关键的一环节,没有需求就不会滋生地下钱庄。但在该案中,记者了解到,需求方均以证人身份出现,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惩罚。   “需求方确实不是本案中的共犯。”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毅指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义务的钱庄,而非需求方。对于需求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非法套现行为的刑事处罚,除洗钱罪外,刑法中并无其他条文规定。因此,需求方并不作为被告起诉。“但是,需求方使用现金的真实目的可能构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受贿类犯罪,法院应当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当地税务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深挖,这样才能彻底杜绝此类犯罪。”他说。   此外,银行对网上银行的薄弱监管为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提供了方便。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国有银行、很多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为吸引存款,纷纷推出网上银行转账手续费优惠政策,一些银行甚至推出零手续费政策。这些银行的网上银行放松对公账户向对私账户的监管,让地下钱庄钻了政策空子转移资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指出,银行对于其管理的资金账户异动的监督和报告,是发现公司财务问题的一个重要并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只能设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支取现金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实现,因此管理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就是对该企业日常财务现金流监督的最有利方。   他认为,强化银行对其所掌管的基本账户的管理权利可以起到有效的财务监督功能。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注重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尤其是对网上银行转账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