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食药局”)在官网发布关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相关规定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名单”。 业内认为,最近曝光的“毒胶囊”事件对制药业整体信誉影响极度恶劣,国家食药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业内一些不良药企有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药品安全。 不过,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无一不是“媒体曝光——政府相关部门介入——相关法律惩罚”这种模式,相关部门监管工作没做到位,建立 “黑名单”制度对企业的约束力仍非常有限。例如,今年卷入“毒胶囊”风波的四川蜀中制药,去年其中成药业务就曾因涉嫌“虚假投料”和“低限投料”而出事,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半年,并罚600多万元罚款。 一年之内,四川蜀中制药因生产劣药两度上了药监部门的“黑名单”,却仍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 对此,有法律界专家指出,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作用非常有限,相关部门应该视情况而定,让多次上“黑名单”的药企退出市场,采取或吊销其 GMP证书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或地方药品招标不再让这类药企进入的做法,才能真正保障药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