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记者从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获悉:原贡井区某镇村党支部书记甄某某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地震受灾村民房屋维修加固补助款便利,贪污受灾补助款16000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四川省政府决定对因此次地震受灾村民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每户受灾村民可以得到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民政补助款。甄某某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村民房屋维修加固资料、私刻村民印章等手段,冒领受灾村民房屋维修加固补助款16000元。 2012年1月案发后,纪检部门找被告人谈话时,被告人如实坦白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贪污罪向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便向纪检部门坦白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甄某某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应当考虑从轻处罚。贡井区人民法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