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水利部网站消息,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意见》分为总则、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其他事项四章,共36条。《意见》明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意见》提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对于分部工程验收中涉及的关键部位,验收工作组应对其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存在关键资料缺失、造假等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准确评价的不予通过验收。 《意见》明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蓄水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政府验收,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