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浙江工商此次征集到的问题条款中,快递业问题条款占居榜首。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快递业正逐步取代传统垄断行业或社会公用企业,成为今后消费维权新的重点和焦点。下一步,浙江各级工商部门将对快递业格式条款采取统一备案行动,全面规范快递业的格式合同条款。 经专家审查论证,快递业主要存在的共性“霸王条款”有:“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专家审查认为,此规定违反了邮政法的规定,违反了民法、合同法中公平有偿的原则,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霸王约定。 其他的霸王条款有:“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或者如遇自然灾害有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或3个月,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经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织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这些条款基本上都限制或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还有的快递公司规定:“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无法派送且寄件人声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视为抛弃物,承运人有权自由处置,但寄件人应承担第一程费用”、“货物交接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标准,而包装内货物短少或损坏,责任由托运人自负”,专家审查认为都是免除了自己责任。 此外,“任何索赔必须在快递组织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快递组织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快递企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发件人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隐私权。还有的规定“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予以没收”,专家审查认为,没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快递企业没有此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