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25 日, 广州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意见。据悉,为了与2009 年1 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适应,广州市对现行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大量修订,其中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二胎”政策门槛亦有所降低,但主要是针对部分残疾儿童家庭和再婚家庭,“二胎”政策“松绑”之后也并未超出广东省的相关计生规定。 符合条件可“再生育1胎子女” 羊城晚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与《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2005 年2 月1 日起施行,2007 年10 月22日修改并于2008 年1 月5 日正式公布生效。下称“办法”)相比, “意见稿”保持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 个子女”的一贯政策,但关于“二胎”的描述有所变化,比如, “办法”关于二胎的描述是“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 个子女”,而“意见稿”的行文为“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从“1 个子女”到“1 胎子女”,可以看出“意见稿”更加人性化,也更贴近实际情况。 残疾儿童家庭“二胎”门槛降低 与此同时,“意见稿”中关于残疾儿童家庭生育“二胎”的条件也比原来放松了,但放松之后的条件仍在广东省计生规定的限定范围之内。 “办法”中规定,已生育1 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 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经审批, 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 个子女。“意见稿”除将“1 个子女”改为“1 胎子女”外,还进行具体细化: “第1 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 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的夫妻,经申请审核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家庭生育“二胎”条件松动 部分再婚家庭的“二胎” 生育条件也有所变动。 “办法”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申请多生育1 个子女。“意见稿”中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 个以内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已生育的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可申请多生育1 胎子女。 此外,“意见稿” 还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 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 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多生育1 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