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大非法营运打击力度 从重处罚大型批发市场周边拉客行为 11类非法营运行为人都将面临拘留 1 阻碍交通执法人员扣押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 2 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车辆行驶 3 威胁、恐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4 故意伤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5 聚众闹事,围攻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6 涉嫌非法营运,还存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印章 7 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第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8 伪造、变造或买卖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 9 买卖或使用伪造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明文件 10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 1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6、7、8、9、10、11类行为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罚。前者规定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后者的规定则是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2、3、4、5种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7类地区从事非法营运要加重处罚 在本市党政机关周边、白云机场、火车南站、流花地区、火车东站地区、长途汽车客运站周边、大型批发市场周边等重要公共场所从事非法营运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聚众从事非法营运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上述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将依照同款法律加以处罚。 本报讯 (记者叶平生)记者昨天从市交委方面获悉,广州拟出台新政策加大对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日前,该委在其网站上发布通告,宣布就《关于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通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在11月5日前,社会各界都可通过邮寄信函等方式,向市交委政策法规处反映他们的意见。市交委政策法规处的联系方式是:寄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16楼政策法规处,邮编:510620;电话:020—38180176;电子邮箱:smilinglion@.sina.com。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在本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商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非法营运——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3大类非法营运行为的,除了将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暂扣车辆及3万~10万元罚款外,还将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今后,在广州市区内从事“非法营运”的有出租汽车标识(顶灯、计价器、车体喷涂颜色)的车辆(也就是俗称的“克隆的士”),将由交通执法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