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受瞩目的“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尚未有结论,陆良化工的铬盐生产线却有望复产。日前,曲靖市环保局公示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盐生产线复产环保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复产方案),这份复产方案遭到信息公开不全、混淆法律责任等质疑,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祥斌更是直言“曲靖市环保局不适合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建议退出”。 反对 环保组织:要复产须解决8个问题 5 月31 日,曲靖市环保局召开了“陆良化工铬盐生产线恢复生产条件座谈会”,会上来自中科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的专家认为,陆良化工铬盐生产线基本具备复产条件。此次会议后初定的复产方案在世界环境日当天通过媒体公示。6 月9日,有环保组织就复产方案提出了质疑。 在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及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杨长明联合向曲靖市环保局发出的意见函中,指出“复产方案涉及核心内容的技术材料并未公布,致使公众及专家无法提出实质性的专业意见”。自然之友公益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杨洋表示,自然之友看到复产方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曲靖市环保局希望拿到详细的技术材料。但截至目前,仍未得到公布详细技术方案的承诺。 对此,曲靖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沈贵宝表示,中科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的专家受曲靖市环保局委托,已完成《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盐生产线复产环保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很全面深入,但我们只有纸质厚本,而且总不能把一整本书都公布出去。” 自然之友的代理律师曾祥斌不认同此种解释:“我认为对方是态度上不愿意公开。公布的复产方案是概括性的,如果不将复产技术全部公示出来,公众无法真正参与监督。” 针对复产方案,意见函提出了八方面的建议,其中包括,《复产方案》应当对陆良化工历史铬渣堆场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完成整体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政府和陆良化工应当建立对当地居民健康的长期跟踪、检查机制等。意见函指出,若这8个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将不同意铬盐生产线复产。 赞成 曲靖环保局:技改后能做到100%无害化 以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曲靖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5 月25 日结束了为期三天的庭前证据交换。但是,何时开庭还没有确切时间。值得注意的是,曲靖市环保局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一道,是该公益诉讼案的原告方。 然而,在曲靖市环保局公示的复产方案中,所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指出“2012 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并确保处置资金落实到位”,对此,环保组织在意见函中直言:“此项严重混淆了法律责任。” 此外,复产方案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还包括“开展受污染农作物赔付工作,补偿赔付金及时到位”,此项同样被指“责任不明,时间期限不明,范围和标准不明等,而且除了农作物损害外,对于陆良化工居民的污染损害,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 条规定,受理群众赔偿请求,进行调解处理”。 “就好比环保部门占的是原告的位子,扮演的却是被告的角色。”曾祥斌解释,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根据复产方案的阐述,在该事件上,污染企业的治理赔偿责任,由企业变成了政府,此举有尽快让责任企业恢复生产的嫌疑。 对于责任不明的质疑,曲靖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沈贵宝表示,复产方案所用“落实”一词并不代表环保部门全部担责:“‘落实’也可以理解成‘督促’,而且国家资金支持铬渣解毒,比如有的污染事 件已经没有责任主体,政府理应担责。对于国家资金我们能争取就争取。”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表示:“除非新的复工方案不会产生铬渣,否则我们要求得到复工后铬渣的堆放场所和相关的环保保证措施,以及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监督和督促的安全参与措施。”至于复产 后是否会产生新的铬渣,沈贵宝介绍:“陆良化工计划在2013 年底前改进工艺,通过无钙焙烧的工艺大大减少铬渣的产生量,并做到100%无害化处理。” “具体的技术阐述没有公开,专家也就无从判断改良后技术是否真的能达到要求。”杨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