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有网民发帖称,自己因电脑里有95部黄片,而被吉林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处罚。其个人电脑也遭没收,但警方未开收据,只是说“没收犯罪工具”,该网民戏称:“强奸犯的犯罪工具怎么就不没收呢?” 这事在网上引起热烈讨论,媒体也证实了网帖内容。之后,前郭县公安局以“处罚不当”为由,撤销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事民警也被停职。 这种“捉放曹”让法律在一些人那里沦为笑柄,也严重败坏了司法公信。 首先,“下载黄片”该受行政拘留的严惩吗?众所周知,“刑罚相当”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只有当一个行为直接危害社会秩序时,才需由公法机关做出处罚,否则只需要受到道德谴责。在家里看黄片也罢,下载黄片也罢,只是个人行为,既未影响到他人,也就谈不上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原本不应介入。人不是天使,法律无权求全责备,否则会让普通人生活于恐惧之中。 其次,处罚下载黄片的举动,缘于个别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恶意扩张性解释”,无非为了方便自己“执法”,而罔顾了法律的严肃性。 这次对网民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即“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显然,在当地警方看来,“下载黄片”就是在“复制”淫秽物品了。这对吗?这个“复制”应该放在法条的语境中去理解,“复制”必须是与制作、运输、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相当的行为,是在传播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准备环节。按相关司法解释,“复制”行为主要包括复制淫秽影碟、录像带、软件,或者上传于网络。而网友在自己的家里下载黄片,这种“复制”与法律上以传播为目的的“复制”,风马牛不相及。 本案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原来,被拘网友曾在百度(微博)“松原吧”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之后在调查中,警方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便对他行政拘留15天。 网民转发的照片,被当地警方认为有损于警方形象,警方才传唤该网民,而且,警方很可能是在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查阅了电脑里的内容。想来或许是因为对传播照片的行为找不到处罚理由,转而揪住电脑里存有黄片这个“小辫子”。那么,这是在执法呢,还是怄气呢! 公民偷看黄片,固然不道德,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接近于零。下载黄片,原本谈不上什么权利。但是,如果个别司法机关恶意、扩张性地解释法律,以道德楷模的标准代替法律标准,那么正常的法条就会沦为打压公民的利器。有关执法部门即可以不测的威权,造成寒蝉效应:谁敢冒犯官员,就查查其个人电脑,即使找不到黄片,也可找出盗版软件之类东西,定个侵犯著作权之类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