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初审“北京实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针对此前草案提出当事人拒不搬出危房、妨碍抗震加固的,可采取强制搬出条款。而在审议过程中该条款建议被删除。 此外,本市拟立法明确,学校、医院抗震设防比普通房屋建筑提高一档。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3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据介绍,考虑到国家已有一系列针对防震减灾的法规,此次北京立法不再制定全面的实施办法,而突出解决本市的抗震加固和农民住宅防震减灾问题,以及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其中,考虑到1980年以前的房屋建筑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存在极大的地震安全隐患,此次草案对既有房屋的抗震加固做了重点规定。 明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为抗震加固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按照规定可以组织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 加固方案应当经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曾在最初公开征求民意时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抗震加固的实施。 对于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特别规定“使用人拒不按照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不过,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强制搬出”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种类,而且“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谁、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判定也不明确。 同时,如果房屋的危险程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可以直接引援相关法规中有关“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突发事件危及的人员”的规定。 因此,草案中拟删除“强制搬出”危险房屋的条款。 亮点 密集场所 学校医院 抗震设防提高一档 此次草案中特别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立法。拟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与此同时,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草案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规定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抗震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避难场所 具体位置 政府将向社会公布 目前本市已建成的地震应急避难场71处,可容纳236万人,约为全市人口的十分之一。 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还存在着分布不均、管理不善等问题。为此,本市拟立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还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向社会公布。 此外,城市中那些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也可由市或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认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协调 地震应急 与解放军武警联动 应急指挥和协调机制可谓首都地震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此,草案中拟增加条款,规定本市将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联动机制,保障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统一指挥和协调联动。 灾害救援 区县建地震紧急救援队 草案中拟增加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装备器材,进行抗震救灾专业技术训练,以具备专业救援能力。 此外,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建立地震应急和救援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和救援活动。 疏散演习 中小学每年演练一次 为提高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草案中规定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免费对公众开放。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社会单位都要根据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地震应急演练,特别要求本市中小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此外,本市中小学校还要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