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青海保监局曾在官方网站声明了拒录3名考生的原因,然而,3名考生对此“解释”并不满意。此前,3名考生分别向国家公务员局、中国保监会等单位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目前尚未得到答复。 “拒录事件触动了社会公平这个敏感地带。”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张荆教授说。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副教授丰存斌认为,此事件中,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于3名考生未被录用的理由,实质上是对公务员考录制度本身的质疑。公共制度所承载的社会理想落空,形成社会对于制度的质疑与拷问。 如今,公务员招录的“考察阶段”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3名考生全都通过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面试和体检,但是在最后的“考察阶段”折戟,“考察”的内容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 “考察阶段”监督缺位 在丰存斌看来,此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公务员考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们评价社会公平正义的风向标,“公务员考录制度是我国公共管理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应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公务员考录工作不仅仅是录用公务员,还承载着其他的社会理想,比如通过这一制度实施彰显公平正义等。所以,近几年来,人们对于公务员考录的关注也在不断加大。” 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的1.5万余名公务员中,逾八成来自普通家庭。另据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的调查,逾八成受访者认为,目前公务员考录方式是公平、科学的。 张荆认为,公务员招录应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大原则。在此次青海保监局招录事件中,3名考生遇到的情况,难免会引起公众的联想。 “公众有质疑的权利。事后,青海保监局称‘考察工作有保密原则,不能对外公布’则加剧了公众的质疑。”他说,“这样的回应姿态缺乏诚意,难以获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在中公教育集团总裁李永新看来,公务员招考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只有各个环节公开透明,才能够保证考试的权威性。制定考试内容和标准的工作应该由各级人事考试部门来负责,如果各单位随意变更标准,则统一招考的意义就不存在。 “用人部门可以在考试录用过程中提出自身需求,但这一需求的提出,首先应该在提交招考计划的环节,在职位说明和第一轮资格审查的时候进行筛选,提前说明用人标准。其次,如果确有非常个性化的专业性要求,可以考虑增加专业考试或者在面试中增设针对性问题。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的试用期长达一年,其实有足够时间来考察一个人性格、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岗位需要。”他说,“也就是说,关键不在于是否制定考察内容和标准,而在于这样的内容和标准,是否公开透明以及可量化。” “很多牵涉其中的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网络、媒体爆料,正是因为公务员录用特别是‘考察阶段’的监督及惩戒机制的缺位。官员间错综的人际关系、监督缺位,以及行业用人中的‘潜规则’等,是类似问题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张荆说。 “岗位匹配度不够”一说弹性过大 对于拒录3名考生的原因,青海保监局给出的官方理由如此陈述:“在考察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黄红的人际沟通协调能力、独立承担工作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因此,我们认为该考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工作能力与我局专业监管岗位匹配度不够,与我们公布的职位资格条件差距较大,换句话说,也就是该考生不适合这个岗位,所以最终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对于考生岳太杉,通过考察发现,该考生存在明显违反公务员招考纪律的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们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对于考生郭华东,综合考察情况,我们认为该考生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与我局综合监管岗位匹配度不够,所以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丰存斌认为,青海保监局以“岗位匹配度”来做理由其客观性是存在问题的,“岗位匹配度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个人素质状况与岗位需求之间所作的测评指数,主要反映个人与岗位之间的相适应程度,可以作为人员聘任、转岗、培训等管理环节的依据。但是,岗位匹配度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是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比如测评主体的身份、测评的技术方法、测评的偏好(静态匹配还是动态匹配)等。另外,岗位匹配度测算的前提是岗位分析。目前,在我国公务员管理中,这是比较薄弱的一块。岗位分析不够,作岗位匹配度测算肯定是存在问题的。青海保监会这方面的工作情况不得而知,但从其最后给出的答复来看,应该是需要加强规范的。” 在张荆看来,青海保监局对“岗位匹配度不够”的后续解释显然难以服众。 “目前,在‘考试加考察’的制度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是在考察部分。关于‘岗位匹配度不够’,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他说。 “最终的考察阶段其实更强调考生政治思想、道德水平等,考生的性格、沟通能力尤其是年龄,应不属于此阶段的考察内容。”张荆说,“公务员考录在形式和程序上的公平已基本实现,但是由于人情社会的特质,难免会有不公平的个案,尤其在柔韧度较大的考察阶段。” 考生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关于公务员招录的争议事件多次出现。如果考生对结果感到不公,有何渠道能够维护其自身权益? 对此,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路表示,考生如果对录用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行政诉讼主张个人权利。 丰存斌认为,根据公务员考录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综合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具有组织、指导和监督等权限。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负责进行。从考录权限的划定来看,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该对考察工作作出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考生可以就相关情况向主管机关反映,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律救济规定。 丰存斌认为,目前公务员考录的一些问题基本都出现在考试环节尤其是笔试之外,这说明在主观性比较强的环节中缺乏严格明确的标准,而这些环节正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目前情况下,为了保证考录的公正严肃,需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保证在考试、体检、考察等各个环节中都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指导,推进招考机关能够准确完整地落实政策;二是在完善公务员职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作出相应的岗位说明,给报考人提供更加完整准确的信息,从而在信息更加充分、对等的基础上改进考察环节。 “考试只是一种手段,关键还是要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所以与其在考试之后用一些条条框框刷掉考生,不如在考前说明要求,让考生们可以有方向地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岗位,或者提升自己不足的方面。”李永新说,“实际上,去年国考前,首次由官方招考部门组织的进入大学宣讲的行为,就得到非常多考生的支持,对考试部门和考试本身的权威性也是更为积极的保护。” 对于3名考生表示“心灰意冷”,李永新表示理解。但他表示,对于公务员招考的整体公平性,还应持积极态度。 “无论是制度还是实际操作,考试的公平性仍在不断增加。比如,面试考官考试上岗轮换地区、笔试考试开放阅卷、笔试现场开放采访、面试考试全程录像……这样一些做法都是全国或者各地考试部门正在做得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些良性的效果。考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全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也进一步推动了考试本身的发展。”他说,“公平公正公开是公务员招考的灵魂。对各个阶段选拔标准的细化和公开,在目前来看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